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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芦子沟控制效果评价信息公开内容2021-01-06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21年01月06日    浏览量:219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

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2021-01-06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1、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位于怀仁市和大同市左云县境内,井田范围约占怀仁市11km2、约占左云县6km2,行政区划属怀仁市何家堡乡,井田东距怀仁市11km。其地理坐标(西安80坐标系)为:东经:112°53′22″-112°57′07″,北纬39°48′27″-39°52′08″。

井田东南8km处有北同蒲铁路及大运公路通过,并有铁路专线与之相连,西南有左云至应县公路通过,村与村之间有乡镇公路相通,交通十分方便。

联系人: 段广清

2、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规模:300万吨/年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属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于2016年4月8日通过了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16〕274号“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批复”批复矿井成为合法生产矿井。

2017年3月22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109101220038686,矿区面积17.0557km2,生产规模300万t/a,批准开采煤、山4~8号煤层。

202042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该矿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可证字〔2020D147Y5B1,许可开采3号、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a。

2018年1月,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编制完成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以怀中芦煤〔2018〕11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的批复”予以批复。

芦子沟煤业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井筒及井下巷道大部为原整合矿井工程,现北翼采区3109工作面距离主平硐口约6.2km,运输距离长、巷道断面多变,运输系统复杂效率低,主平硐及北大巷同时担负北翼采区煤炭运输、辅助运输及人员运输三种功能,安全性差效率低下。另外,井下回风巷道及现西楼沟回风斜井井筒断面较小通风阻力大,北翼各环节能力无法满足后期产能达到3.0 Mt/a时安全高效生产的需要,需结合矿井实际条件对北翼各环节进行技术改造。

矿井技术改造完成时布置主斜井、副斜井、西楼沟进风斜井和回风立井共四个井筒,其中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立井为新建,西楼沟进风斜井为原西楼沟回风斜井改造。另将现主平硐改造为输煤通道,将杏园进风斜井调整为输煤通道通风道。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2019年3月编制完成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2019年3月27日,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受芦子沟煤业委托对矿井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2019年4月27日, 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以晋煤评字〔2019〕6号文形成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审意见书”。2019年4月28日,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怀中芦煤[2019]31号文进行了批复。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2019年8月编制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2019年8月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19]31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予以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于2019年9月编制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以怀中芦煤[2019]65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予以批复。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11月编制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以怀中芦煤[2019]80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予以批复。

2020年1月8日,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20]2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批准矿井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为减少矿井技术改造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并根据施工条件、环境发生的变化,以及矿井改造后能够适应将来煤矿安全管理升级的需要,保持企业长足发展势头,需对原初步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4月编制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山西省能源局于2020年6月以晋能源审批发[2020]32号“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予以批复。

本次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对原煤提升系统及地面生产系统煤炭运输设备进行了调整,对井巷工程进行了调整,对土建工程进行了调整,对西楼沟场地进风斜井井筒保温方式进行了调整、对输煤通道与输煤通道通风道之间的巷道进行了调整,对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指标等进行了调整,结合设计变更情况对项目投资建设投资进行了调整。

本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该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未发生变更,未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仍然满足要求。

2020年9月18日,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怀中芦煤[2020]59号文《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批复: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于2020年9月18日开始进行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为1~6个月,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结束。

20201010日,山西省能源局审查通过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期限:从20201010日开始,共6个月。

3、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  员

姓  名

专  业

项目分工

项目负责人

吕鑫磊

矿物加工工程

项目总体负责

公共卫生人员

刘楠楠

预防医学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分析

行业工程技术

任晓朋

采矿工程

生产工艺和防护设施分析

卫生工程人员

赵海涛

安全工程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分析

评价人员

冯慧娟

资源勘查工程

职业卫生调查

现场检测和采样人员

陈武刚

矿物加工工程

职业卫生调查、现场检测、采样

任晓朋

采矿工程

杨国梁

精细化学

鑫磊

矿物加工工程

张婧

资源勘查工程

检验人员

赵娟儿

资源勘查工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室检测

张惠琴

矿物加工工程

魏亚雄

资源勘查工程

张婧

资源勘查工程

赵瑞芳

化学工程与工艺

报告校核人

刘军见

矿业工程

报告校核

报告审核人

吴继红

采矿工程

报告审核

报告签发人

贾军萍

矿物加工工程

报告签发

建设单位陪同人

段广清

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①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②化学有毒物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柴油;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和工频电场。

根据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本次评价将本项目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①粉尘:煤尘;②化学有毒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③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作为检测指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现场采样和检测组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28日在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各生产系统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时各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转。

本次评价对目前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和尚无国家职业卫生采样、检验方法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作检测,因此对甲烷、柴油不做检测。由于水泥、石灰石粉仅在井下开拓巷道或掘进硐室时做锚喷支护时才使用到,本项目已在矿井基建期间完成井下的巷道开拓和硐室的掘进工作,调查时,本项目无锚喷工艺。故对水泥尘、石灰石粉尘不做检测。由于井下采掘工作面无放炮作业、煤层逸散的氮氧化物很少,故未对井下采掘面的氮氧化物进行检测;由于检测时间为非最热季节,故未对高温进行检测。由于目前振动检测设备不是防爆型的,故未对井下生产系统的手传振动进行检测。但均对这些有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并对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检测结果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点数

合格点数

检测工种数

合格工种数

粉尘-总尘

43

37

47

39

粉尘-呼尘

43

43

47

39

一氧化碳

9

9

-

-

氮氧化物

2

2

-

-

硫化氢

6

6

-

-

二氧化硫

6

6

-

-

噪声

73

73

55

55

工频电磁场

3

3

-

-

采光

9

9

-

-

照明

9

9

-

-

合计

203

197

149

133

5、评价结论与建议

5.1 职业病危害类别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一采矿业(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因此,该项目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5.2 总体结论

本次评价认为:本项目按照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采取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超标工作岗位在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本次评价认为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是有效的,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控评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管理及建议等内容执行,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要求。

5.3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5.3.1 组织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中游离SiO2: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测定1次;

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2)对于接触煤尘的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化学毒物、噪声、高温的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

3)补充完善职业病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危害告知卡,井口设置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告知卡。

4)矿方应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5)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在不影响正式生产及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7)矿方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5.3.2 工程技术

该矿在防尘和噪声防治管理上仍有漏洞,个别地点仍然超标。为保证今后正常生产期间逐步达标,针对这两个防治重点特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 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进生产工艺,尽量使劳动者不接触粉尘或者远距离操作减少接触粉尘的机会。

  2. 将采掘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装置维护使用好。针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煤尘浓度超标问题,在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净化水幕处安装捕尘网,并增设水幕。

    3)建议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在综掘工作面推广使用泡沫除尘技术,彻底解决综掘面粉尘超标问题。

    4)可推广在防尘洒水系统中增加湿润剂,将水改性,以提高降尘效果。

    5)建议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应为掘进机司机配备送风式面罩。

    6)该矿虽然采用综采、综掘的采掘方式。本次评价过程中矿方并未进行爆破作业,但在实际生产中难免会进行爆破作业。建议矿方今后进行放炮作业时,严格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中炮掘作业防尘措施执行。钻眼采取湿式作业;炮眼内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前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堆洒水。

    5.3.3 个体防护

    矿方应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指导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同时矿方应提高个体防护的科技水平。

    5.3.4 卫生保健

    矿方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所规定的体检项目与周期,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及时诊治、定期复查。

    矿方应在炎热季节为司炉工及其他高温作业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5.3.5 应急救援

    定期组织劳动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确保在职业病危害急性事故发生时,能有效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响应。

    6、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5名专家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于2020年12月18-19日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 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

    会议由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铁亮主持。建设单位对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及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汇报,评价单位介绍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专家组认真查阅了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对该项目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等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针对该建设项目的特点,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的要求, 经研究讨论形成以下专家评审意见:

    一、《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情况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对施工过程的职 业病危害进行了分析;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较全面;

    3、对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

    5、大部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基本正确;

    7、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对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了评价;

    8、对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进行了评价;

    9、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0、对策措施和建议基本实用、合理、可行;

    11、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基本可行。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需修改完善以下内容:

    1、补充完善本项目利旧内容的调查;

    2、进一步完善井下风流净化水幕控制方式的调查与评价;

    3、完善锅炉房、瓦斯抽放泵间等的工作场所事故通风的析、 计算过程与评价;

    4、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5、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