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2018-05-12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1、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吕梁市中阳县城西北11km处的土河村,行政区划属中阳县金罗镇。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8′54″~111°10′56″,北纬37°27′01″~37°28′05″。
本井田西北距离石城区8km,东南距中阳县城11km,汾离高速公路由井田北侧通过,307、209国道和孝柳铁路均由井田西侧通过,井田距孝柳铁路交口站2km,交通运输较为便利。
联系人:任杰
2、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建设规模:60万吨/年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45号文“关于中阳县、兴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该矿属单独保留矿井,主体企业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颁发了新采矿许可证,井田面积为4.4048km2,批准开采4~6号煤层,生产能力60万t/a。
2010年10月,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2010年12月21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规字[2010]701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1年1月,吕梁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2011年2月11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字[2011]96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1年10月,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11年10月21日,山西省卫生厅厅以晋卫监督[2011]341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2年11月,山西安煤矿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012年12月7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劳发 [2012]1595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4年7月,吕梁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变更》。2014年7月21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发[2014]523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6年9月,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二次变更)》。2016年10月8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发[206]379号文对其进行了批复。
2011年4月23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字[2011]231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开工建设的批复”同意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0.1个月。
2012年3月26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字[2012]156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延长建设工期的批复”同意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建设工期延长10个月,至2012年12月31日。
自2012年4月2日发生瓦斯燃烧事故以来,矿井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013年3月11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发[2013]161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建设工期顺延的批复”同意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建设工期顺延至2013年12月底。
2014年10月9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发[2014]692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重新开工建设的批复”同意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可于2014年10月15日重新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8.2个月。
2016年4月18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基发[2016]143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延长建设工期的批复”同意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建设工期延长12个月,至2017年4月底。
由于该矿井受井下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设备购置与安装等多项原因及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最新颁发的规章、行业条例等原因,进行两次初步设计变更并取得了批复文件。2017年5月,山西春成煤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的补充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2017年6月30日,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吕煤行审发[2017]3号文《关于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批复,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开始进行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为1~6个月,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束。
3、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 员 | 姓 名 | 专 业 | 项目分工 |
项目负责人 | 吕鑫磊 | 矿物加工工程 | 项目总体负责 |
公共卫生人员 | 严韵 | 预防医学 |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分析 |
行业工程技术 | 贾存华 | 采矿工程 | 生产工艺和防护设施分析 |
卫生工程人员 | 张钰斐 | 安全工程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分析 |
评价人员 | 冯慧娟 | 资源勘查工程 | 职业卫生调查 |
现场检测和采样人员 | 秦子琦 | 矿物加工工程 | 职业卫生调查、现场检测、采样 |
王勇 | 采矿工程 | ||
晋晨光 | 资源勘查工程 | ||
魏军 | 资源勘查工程 | ||
吕鑫磊 | 矿物加工工程 | ||
张婧 | 资源勘查工程 | ||
检验人员 | 赵娟儿 | 资源勘查工程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室检测 |
张惠琴 | 矿物加工工程 | ||
魏亚雄 | 资源勘查工程 | ||
张婧 | 资源勘查工程 | ||
报告校核人 | 刘慧志 | 安全工程 | 报告校核 |
报告审核人 | 吴继红 | 采矿工程 | 报告审核 |
报告签发人 | 贾军萍 | 矿物加工工程 | 报告签发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任杰 | — | — |
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3大类25种,即①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木粉尘;②化学有毒物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氧化钙、氢氧化钠、锰及其化合物、盐酸、二氧化氯;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热辐射、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和工频电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现场采样和检测组于2017年12月08日~2017年12月10日在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对该矿各生产系统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时各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转。
本次评价将本项目工作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①粉尘:煤尘、矽尘、木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②化学有毒物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锰及其化合物、盐酸;③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作为检测指标。并对生产环境中的采光、照明进行了检测分析。
本次评价对目前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和尚无国家职业卫生采样、检验方法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作检测,因此对甲烷不做检测。由于水泥、石灰石粉仅在井下开拓巷道或掘进硐室时做锚喷支护时才使用到,本项目已在矿井基建期间完成井下的巷道开拓和硐室的掘进工作,调查时,该项目无锚喷工艺。故对水泥尘、石灰石粉尘不做检测。由于检测时间为非最热季节,故未对高温进行检测。经调查锅炉房脱硫除尘器添加氧化钙为一周加一次、一次六分钟,本次采样周期内未加药,故未对氧化钙进行检测。由于目前振动检测设备不是防爆型的,故未对井下生产系统的手传振动进行检测。但均对这些有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并对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检测结果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点数 | 合格点数 | 检测工种数 | 合格工种数 |
粉尘-总尘 | 28 | 26 | 25 | 23 |
粉尘-呼尘 | 25 | 23 | 22 | 20 |
一氧化碳 | 5 | 5 | — | — |
氧化氮 | 3 | 3 | — | — |
硫化氢 | 5 | 5 | — | — |
二氧化硫 | 4 | 4 | — | — |
盐酸 | 2 | 2 | — | — |
锰及其化合物 | 1 | 1 | 1 | 1 |
紫外辐射 | 1 | 1 | 1 | 1 |
手传振动 | — | — | 2 | 2 |
噪声 | 57 | 54 | 35 | 31 |
采光 | 18 | 17 | — | — |
照明 | 20 | 20 | — | — |
合计 | 169 | 161 | 86 | 78 |
5、评价结论与建议
5.1 职业病危害类别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一采矿业(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因此,该项目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5.2 总体结论
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242号)等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5.3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5.3.1 组织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中游离SiO2: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测定1次;
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2)对于接触煤尘的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化学毒物、噪声、高温的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
3)补充完善职业病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危害告知卡,井口设置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告知卡。
4)矿方应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5)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在不影响正式生产及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7)矿方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5.3.2 工程技术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在井下采掘系统和主斜井生产系统的防尘和防噪。矿方可以尝试采用一些更为先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压气喷雾、泡沫除尘等,从工程技术方面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加以控制。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建议加强对采煤机、掘进机内喷雾的检查和清理,并在防尘用水系统中安装水质过滤器,保证水的清洁。
5.3.3 个体防护
矿方应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指导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
5.3.4 卫生保健
矿方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所规定的体检项目与周期,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及时诊治、定期复查。
在炎热季节为司炉工及其他高温作业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5.3.5 应急救援
定期组织劳动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确保在职业病危害急性事故发生时,能有效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响应。
6、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要求,山西坤龙燥业有限公司负贵人宋玉亮于 2018年4月27日组织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中阳县召开了《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16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会。
按照既定程序和议程,评审组推选出了评审组组长,在组长主持下,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建设情况的简要介绍和编制单位对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汇报,评审组通过询问、对照、审查、汇总讨论等方式,形成如下意见:
6.1 基本评价
评价机构编制的《控评》评价依据正确、范围明确合理、内容全面,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情防护效果进行了检测、评价;对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日常检测以及应急救援等相关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并对以上内容给出了评价及合理化建议以及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明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6.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井下防尘洒水图和附件资料不规范。
2、普掘工作面的高压喷雾的调查评价内容不全面。
3、采掘工作面的风流净化水幕控制方式评价内容不完善。
4、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和评价内容不完善。
5、 回采工作面粉尘传感器的调查评价内容不完善。
6.3 意见和建议
1、规范井下防尘洒水图和附件资料。
2、补充普掘工作面的高压喷雾的调查评价内容。
3、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采掘工作面的风流净化水幕控制方式评价内容。
4、补充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和评价内容。
5、完善回采工作面粉尘传感器的调查评价内容。
6、严格按照各评审组成员提出的其他意见修改。
6.4 评审结论
该《控评》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建议编制单位依照评审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对《控评》修改后连同评审组评审意见,上报评审组复核。